凡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市民均可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險,享有醫療保障是一項基本權利,是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醫療制度的改革,醫療保險制度為國家、單位、企業減輕了巨額的醫療費用,也有力地規范了醫療秩序。但在參加醫療保險的人群中,有相當一批確因病重患者因大大超過醫保制度限定支付的最高限額“封頂”線時,這部分的巨額醫療費就需由個人自付。
社會醫療保險只是為人們提供基本保障,其基本特征就是“保而不包、低水平、廣覆蓋”。因此,人們若想把自身的醫療風險完全轉嫁,避免其對家庭與個人生活的影響,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就必不可少。
以生病住院為例,投保人的住院費用并不能全額報銷,有起付線、有封頂線、重疾病支付比例以及用藥和檢查支付范圍。假設一位投保人住院費為1萬元,并且都在保障范圍之內,即使如此,他仍不可以實現全額報銷,一般需要自己承擔30%左右的費用。
此外,對于重疾的保障也都需要投保人自己承擔很大一部分。因此,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社會成員實現“病有所醫”的目標就格外重要。
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后,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一)住院補充保險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統籌基金與個人共同支付范圍內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個人支付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付。年內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按25%給付;年內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醫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按50%給付。
(二)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
參保人員患補充醫療保險范圍的大額費用慢性疾病,在門診就醫時,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按70%給付。
(三) 門診特定項目補充保險
在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中,參保人員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 給付。
(四) 基本醫療個人帳戶補充保險
參保單位繳費該項目的基金全部劃入其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文章轉載于搜狐保險熱談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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