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起,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變了: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數額越多,將來退休后領的養老金就越多。鄭州市即將實施的這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引起了當地百姓的普遍關注。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后,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將普遍提高;設立延續繳費辦法,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的年齡偏大的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問題找到一條可行途徑。
現行《辦法》有缺陷
現行的《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于1993年8月26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并于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按照這一《辦法》規定,養老金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計發。
這種辦法存在兩個缺陷。首先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不論繳費多少,也不論繳費時間比15年延長多少,基礎養老金都一樣,這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其次,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年限與實際領取年限有較大差距。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0年以上,按原養老金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沒有錢了。
新《辦法》: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
此次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對養老金如何計算做出明確規定,養老金待遇水平將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
其中,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繳得時間越長,退休后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數額越大。退休越晚錢就越多。
新《辦法》實施后,養老金計發月數不再固定為120,不同的退休年齡段計發月數都不相同,40歲、60歲直至70歲退休時,領到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差距將會很大,退休越晚,個人賬戶的錢就越多。
政策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靈活就業后參加社會保險的,將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城鎮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從結余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鄭州養老保險基數上調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鄭州市都會對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調整,調整依據為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按照規定,參保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個人實際工資總額為基準,若高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則最高繳費基數按不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則最低繳費基數按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下限。
本年度鄭州城鎮企業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調:每人每月最多繳納655.58元、最少131.12元,分別比上年度增加58.84元、11.77元。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每人每月最多繳費1092.63元,最低繳費437.05元,分別比上年度增加98.07元、39.22元。
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之一,它能夠為人們老年生活的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參加養老保險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些人,出于一些特殊原因,中斷了養老保險的繳納,那么這些人該如何補繳養老保險?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戶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連同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