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12月起,各單位就開始為員工發放年終獎了,年終獎是對員工這一年來工作的肯定與鼓勵,然而一些細心的人會發現,拿到手的年終獎有點不太“對數”,其實,這是因為年終獎也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緣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年終獎寧要兩萬四不要兩萬五?
去年,公司參照每月“獎勵”2000元的標準發給馮先生的年終獎是24000元。今年,由于公司業績下滑,但老板念及馮先生的表現可圈可點,于是決定給他的年終獎增加1000元湊成25000元整。怎知,聽到這個消息,馮先生立馬找到老板說:“陳總,年終獎我不要兩萬五,您給我兩萬四就行。”老板起初還以為是馮先生客氣,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正在他為有這樣的員工而自豪時,馮先生一語道破了“天機”--“您發給我25000元,扣了稅之后,我拿到的還沒有去年多,要不您把那1000元給我現金得了。”
老板聽到這兒,多少有些失望,原來馮先生并不是為給公司省錢,而是為給他自己省錢。他讓馮先生給算算賬,怎么會出現這種“倒掛”現象?
馮先生告訴他,年終獎的計稅辦法是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所得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再用年終獎總額乘以稅率再減去速算扣除數。24000元的年終獎,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應付稅為24000×10%-25=2375元,稅后年終獎為24000-2375=21625元;若年終獎增加為25000元,適用稅率提高到15%,速算扣除數為125,則應付稅為25000×15%-125=3625元,稅后年終獎為21375元。兩者比較,雖然多發了1000元年終獎卻少拿250元。
據了解,年終獎計稅共分9個級數,500元、2000元、5000元、20000元等都是稅率的跳級點,所以年終獎0.6萬元、2.4萬元、6萬元、24萬元等上下,都會出現稅前多,稅后反而少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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