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退休金是指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交給社會統籌部門統一支付退休職工退休費的一項資金。實行這一辦法后,不論有無退休職工,也不論退休職工多少,均應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統籌退休金,并按時上交,從此,企業不再支付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建立統籌退休金制度,為解決企業間由于退休人員的多少不同造成負擔不均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它的實施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統籌退休金的內容包括:
1、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實行統籌的職工退休金。
2、實行合同制職工退休養老金制度后,按規定提取和形成的合同工養老金。
3、按規定提取的退休干部的特需經費,公用經費以及停薪留職人員的退休保證金。
統籌退休金的提取,是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乘以規定的比例計算求得的。
例:某縣企業月職工工資額為8000元,統籌退休金的提取比例是職工工資額的40%。計算該企業的月統籌退休金額。
每月該企業提取統籌退休金額=8000×40%=3200(元)
養老保險統籌
所謂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部分實行基金積累制。參保人員和企業為社會統籌部分繳納的保費,并不用于為個人進行積累,而是主要用于為已經退休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同樣,參保人員退休之后所領取的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不是來源于自己以前繳納的保費,而是來源于在職年輕人所繳納的保費。
也就是說,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屬于參保人員個人所有,而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屬于統籌區的所有參保人員。因此,在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以順利轉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會統籌部分則不能轉移。
個人賬戶部分體現差異,社會統籌部分體現平均;社會統籌部分針對現實需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歷史積累。只有這兩部分結合起來,養老保險才能完整。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體現歷史積累和差異的那部分養老保險一般不是由政府部門負責,而是以企業年金等形式由非政府機構管理。但無論在歐洲還是在美國,現收現付制的統籌部分都是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布什在他的第二個任期開始之時,就試圖對美國的養老制度進行一些改革,讓美國人將一部分原本繳納給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的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中,也就是說,減少政府負責的社會統籌部分在養老保險中的比例,但到他將要離任,這項改革也沒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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