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
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后,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商業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障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作用。一是合同的保障性。它通過合同形式確立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可以避免政策變動或政府行為干擾,具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以自愿投保為前提的展業模式容易為社會成員所接受,減少由于強制性可能帶來的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三是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受居民身份、農民身份;集體身份、國有身份;在崗與不在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將社會保險中最復雜、最難解決的人口流動矛盾簡單化。四是商業保險的費率杠桿功能有助于克服“劫富濟貧”或“劫貧濟富”的矛盾,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五是商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為政府和被保障對象提供了多途徑的選擇平臺,盡可能滿足被保障對象基本層面的保障需求。
歸納起來,商業養老保險彌補了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保障體系。商業保險既能填補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拓寬保障范圍和領域,也能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成為社會保障的有益補充。因此,發展商業保險,意義重大。
從國際經驗看,商業養老保險始終發揮了對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作用,兩者之間形成良性發展。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和商業性人身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兼容與互補已成為事實,并成為當前保險業發展的重要趨勢。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較為完善,商業壽險也很發達,這些國家的實踐表明,人身保險愈發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兼容性和互補性也愈明顯,社會保障體系也更完善。
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確立。為此,國家應把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發展放在優化養老保障體系的大框架下進行戰略規劃。
一是應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三支柱或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明確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確商業團體養老年金與企業年金同屬國家政策扶持發展范疇;明確商業保險在個人賬戶發放機制和實現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方面的專業化功能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建立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作用。
二是盡快組織制訂《企業年金法》,使企業年金在運行中更具法律約束力。
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給予商業養老保險更大的發展空間,在政策措施上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有效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關鍵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1)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卜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人,免征營業稅。這對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養老保險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實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認定標準偏高,導致返還率較低。(2)企業所得稅稅基過寬問題。現行稅制中,忽視了各種責任準備金的負債性質,特別是對于壽險公司,其死亡給付具有必然性,保費收人的絕大部分將用于返還,不應將其法定責任準備金列為納稅所得。(3)重復征稅間題。事實上,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收人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中提取出來的,這部分傭金作為保險公司保費收人的一部分已經由保險公司計提繳納過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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