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保險公司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
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根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
其第九條更是明確保險經紀人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由上可以看出,我國排除了個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保險經紀的可能。
國際慣例看,個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我國排除個人從業的理由,有人認為我國保險業立于中國的國情,處于發展階段、個人能力有限、承擔風險的能力差、誠信體制尚未建立。也有人認為與人們對公司、團體的迷信,輕視個人的觀念有關。以上理由有一定的道理,但難以令人心服。
一是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包括專營機構和兼營機構的條件,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及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條件,如從業人員行為能力條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條件、道德品質或職業道德條件等。
二是要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前提是要已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不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得發給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是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前提是要已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予以辦理登記及發給營業執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四是要依法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都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辦理執業許可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履行審核發證和辦理工商登記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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