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盈兩全保險分紅型”是中國人壽在銀行保險渠道推出的一款新型分紅險,于2010年2月1日上市。為被保險人提供了高達兩倍保險金額的意外身故保障和高達三倍的火車、輪船、航班意外身故保障。
產品特色
理財有利:多重收益,分紅添彩,抵御風險,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額賠付,有力保障。
滿期有禮:滿期給付,保全資產,穩健理財,投資有禮。
國壽鴻盈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鴻盈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鴻盈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
第四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分期交付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交費期間(年數)。
2、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紅利事項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1、現金領??;2、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第七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兩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為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八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條:釋義
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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