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財產險,可是不清楚財產險投保價值,對此,小編專門總結了有關財產險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什么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事先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以及相關利益因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本條例所指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信用保險等以及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中國的財產保險主要有七大類。下面是財產保險的分類:
1. 財產險: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
2. 貨物運輸保險: 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3. 運輸工具保險:承擔保運輸工具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4. 工程保險:承擔保國內外專業工程綜合性危險所造成的損失。
5. 責任保險:承擔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失賠償責任。
6.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各種信用風險。
7. 農業保險:承包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的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
財產保險的作用是因為發生自然災害或是意外事故,或是由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和企業自身的局限性,這樣就在有了建立保險機構的要求,投保財產保險,對對洗染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機構就能及時的進行經濟補償,從而減少企業的損失和負擔。
財產保險的產生條件是多方面的。首先,自然災害事故的不可避免性,是財產保險產生的首要條件。其次,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也是整個商品經濟的發展的需要。最后,中國不是一個孤立的國家,它是和全世界都是聯系的,財產保險也是對外貿易和國際間的交往的需要。
投保財產險應注意什么?
對于醫療保險、財產險重復投保的結果一樣,無法帶來更多的利益,這與其出險后的賠償機制有關。
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中,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按照慣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王先生將其總價值10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B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王先生這筆家財發生全損,也就是10萬元的損失,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算下來,則是A公司賠償4萬元,B公司賠償6萬元。這樣下來,王先生實際上為他的重復保險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費,這些成本都是無用功。
在為同一標的財產險重復投保時,切莫耍小聰明希望靠隱瞞財產險重復投保的事實,而獲得額外的收益,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如實通知各保險公司。否則一旦被查出,將會被認為是惡意重復投保,雖然不能構成保險欺詐,但你的名字將會被列到保險同業公會的“黑名單”中,以后就麻煩了。
超額保險也“沒用”
超額保險,顧名思義也就是指投保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與重復保險最大的不同是,超額保險的合同只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產生超額保險有兩種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惡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的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
一般來講,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造成的超額保險,則合同無效;如果是非惡意的,僅超額部分無效,如果發生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賠償超額部分,也不退還多收的保費。
保險財產市價下跌導致的超額保險,賠償額同樣要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的保額無效,保費不退還。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水平的發展,財產險的投保率越來越高。但是,財產險重復投保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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