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出國留學生的人數逐年增多(2009年總數達到了22.93萬人,其中自費留學21.01萬人),涉及到中國留學生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故比率也隨之升高,我們不斷從新聞媒體報道中了解到中國留學生在國外出現的種種意外傷害和意外事故,例如,2008年3月16日在法國巴黎三區的中國留學生被害案件,8月31日在英格蘭北部城市紐卡斯爾遇害的兩名中國學生案件……這些給學生和他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傷痛。而這些事件已經引起了當地政府、駐華使館和中國教育部的高度重視,中國留學生的個人保障問題引起了各方的普遍關注。
留學生初到境外,對當地的環境非常陌生,如遇突發情況便會求助無門、手足無措。再加上語言方面及生活習慣上的差異,孤身在外的留學生在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時非常需要一份保障全面的保險保障。
目前市場上有很多該類的保險產品,最應注重的是保險公司及其合作的救援公司是否具備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和是否有豐富的境外服務的經驗,能夠使留學生在需要救助的時候真正享受到保險服務,解決后顧之憂。比如保險公司中的平安、人保、太保都具有較強的承保實力和服務能力,救援公司中例如歐樂救援、國際SOS都具有覆蓋全球的救援服務網絡,從事救援服務多年,在服務的水平、速度、質量上具有非常好的市場信譽,選擇產品時千萬不要僅看重保費低廉,境外產品的服務成本較高,過低的費用可能將無法兌現承諾的保障和服務。
另外,業內相關人士還提醒:購買符合留學國家保險要求的保險產品;要購買留學國家認可的留學生保險產品,就歐洲國家來說,大多數國內保險產品不符合歐洲強制險要求;選擇國外直接理賠的保險產品和保障全面的保險產品。
目前雖然國民的自我保障意識日益增強,但多數留學生及家長并不了解境外醫療保險的實際情況,對國內保險公司開發的留學產品也不甚了解,留學生及家長往往只知道在境外學校能夠購買保險,但對具體的保障都不了解,只有在孩子真正發生了緊急情況時才開始關注保險的具體保障項目。
鏈接:平安境外留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年齡介于十周歲至四十五周歲(均含),常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持有有效留學簽證而赴境外留學、進行學術訪問或參加交換生項目,并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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