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是指參保人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把原就業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到新就業地,以便在兩地的醫療保險年限能夠累計計算。如若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足連續參保年限的接續,則該參保人兩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并連續計算。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內容包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清單及個人賬戶的余額。
哪些情況會涉及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不同參保地流動就業并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均會涉及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
已在杭州市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停保手續,在外地重新就業的,原在杭參保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流動就業人員已向新參保地提交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的,由新參保地與杭州市醫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相關手續,原杭州市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同時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
非杭戶籍參保人員離開杭州流動就業后,其醫保轉移接續如何辦理?
在杭州市終止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關系的非杭戶籍人員,可由本人或原就業單位到市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窗口申請辦理轉移接續,填寫《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后,將相關憑證交付申請人或其原就業單位。其個人賬戶有實際結余資金的,可同時由本人申請提取。
流動就業人員在轉移接續期間中斷繳費的,其醫療保險待遇是否受影響?
流動就業人員在轉移接續期間中斷繳費三個月以內的,可按新就業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后不設待遇等待期;未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當地現行規定執行。
可否委托他人辦理轉移接續申請?
可以。流動就業人員向杭州市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
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流程如下:
(1)個人賬戶轉入:①持本人身份證(或市民卡)至市醫保經辦機構窗口領取《職工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情況表》(以下簡稱《轉移表》)。②持《轉移表》至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移手續。③個人賬戶資金到賬后,持加蓋轉出地醫保經辦機構公章的《轉移表》至市醫保經辦機構窗口,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錄入轉出地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余額。
(2)個人賬戶轉出:持轉入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單及本人身份證(或市民卡),至市醫保經辦機構窗口辦理個人賬戶轉出和本地醫保繳費年限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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