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1、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 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
3、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4、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為了引導和幫助廣大城鎮居民繳費參保,借鑒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了政府補助的政策。政府對所有參保居民給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補助,并對城鎮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給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補助,對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參保繳費再給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補助。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主要保障的范圍包括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的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群:一是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尚未參加公費醫療的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二是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的學生。目前,許多城市將原來針對大學生實施的公費醫療保險改變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將原來不提供保障的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不提供保障的大學生及研究生納入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三是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無業人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僅保障居民花費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保障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其報銷額度也有起付標準和封頂標準的規定,各省市規定的標準各不相同。
為更好地保障在大陸就讀的臺灣大學生權益,教育部等部門決定,自2013年9月起,在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臺灣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出席論壇的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大陸就讀的臺灣大學生在自愿基礎上,可參加就讀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各級財政也將對臺灣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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