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是和職業類別有很大的關聯
在我國,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不屬于法定的強制性保險。 企業(即用人單位)必須有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保工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里的概念必須要弄得非常清楚。 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建筑工人工傷可得工傷賠償和意外傷害險雙項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施工企業需要辦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區均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一般要求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需要提交辦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否則施工許可證是不能辦理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侯二朋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可以制定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制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制定收益人的,應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在辦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時候,可以為建筑工人指定受益人,但應取得建筑工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建筑工人同意的,該指定無效。在實踐中,施工企業大都不會告知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保險,在發生事故后,用理賠的保險金來抵作工傷保險賠償的賠償款。這實際上是損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是違背《建筑法》基本精神的。廣大建筑工人應依法維權。
建議直接買建筑工人的意外傷害保險,比較很實惠!最低一百多塊一年。室內作業購買10萬的保額也就幾百塊,意外住院不住院都能報銷。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也就是說就算受益人與公司達成上述內容的賠償協議,對于保險合同來說該協議內容是無效的,保險公司還是會按照保險合同將身故保險金付給被保險人的法定受益人,就算受益人授權公司辦理相關保險理賠事宜,保險金還是由保險公司核賠后匯入身故者受益人的銀行賬戶。
所以說公司要獲得身故保險金的操作是不合保險法規定的。
建筑意外險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投保,手續要求在工程項目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辦理,保險期限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投保有關信息必須告知被保險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現場張貼,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天。
購買建筑工人意外險的建議
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
1、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一些醫療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它的投保人是團體(即單位),被保險人是單位的每個職工。
2、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險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員在為雇主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不測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須由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個保險種類也能有效維護職工的利益。
3、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裝保險(一切險)”,這個險種的承保范圍也是比較廣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職工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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