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基本都有建工意外險相關產品,其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購材料、運送物資、出差工作期間,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另外,也可以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這樣保障會更全面。由此看來,建筑工程意外險能夠為工程項目的施工人員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轉嫁業主、承包商、分包商的風險,同時也可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分擔事故善后的壓力。為了幫助大家投保,本文將詳細解讀建工意外險條款。
建工意外險條款中關于保障范圍的規定:房建、道路、橋梁、隧道、涵洞、拆遷、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均可投保建工意外險;在以上工程中的管理和施工人員因施工發生的意外傷害身故、殘疾以及意外傷害醫療均有保障。
建工意外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的規定:工程中的管理和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過程中,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及意外傷害醫療的保障。
建工意外險條款中關于保險期間的規定:建工意外險保險期為工程施工合同注明的施工期,工程因故延長工期,工程項目甲乙雙方出具情況說明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長期為1年。
建工意外險條款中關于保費計算的規定:(1)商住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筑。按照建筑面積收費0.7元—0.9元/平方米收取;(2)道路、橋梁、隧道、涵洞、拆遷、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5‰--2‰為基本費率范圍收取,具體價格要投保單位方提供施工合同及中標通知書、工程量清單以及地質水文報告等資料后精確核定保險費。
雖然不像汽車交強險那樣必須強制投保;但是,許多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或甲方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時以及工程完工驗收等階段需要建工意外險的投保證明;而且,川建質發(2008)285號文等文件規定,自2008年8月起,四川省建筑施工企業需投保建工意外險,施工人員人身意外身故保險金每人不低于20萬人民幣,意外醫療保險金不低于1萬元。
保險責任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建筑、裝修施工現場,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主險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將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公司對以上意外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之和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不論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當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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