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了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險籌資和給付標準。2012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險籌資標準為每人15元,個人不用繳費。據介紹,參保人因意外傷害發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醫療費用,由意外傷害險資金按照70%的比例給付;超過6000元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參保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給付標準為: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四級的,給付20000元;傷殘等級為三級的,給付25000元;傷殘等級為二級的,給付30000元;傷殘等級為一級的,給付35000元。參保人意外死亡的,對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給付50000元。
此外,申報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況不屬于意外傷害附加險支付范圍:有隱瞞、欺詐行為的;自傷、自殘、自殺的;合法受益人主觀故意造成參保人死亡、傷殘的;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持無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造成傷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意外傷害的;因墮胎、分娩、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接受或自行診療護理導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傷害導致流產的;因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補償責任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在境外發生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的。
原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6000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調整為由意外險資金按照統一標準給付?;踞t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因意外傷害在異地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納入意外險保障范圍,給付標準按照本市意外險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歷年意外險發生率、資金賠付率,按照各群體賠付率大體均衡的原則,分別確定當年度職工、居民和學生兒童的意外險資金人均撥付標準,根據實際參保人數年終決算,在年度委托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實行“獨立運營,自負盈虧”。
因參保人意外死亡申請給付的,市意外險服務中心按照下列方法審核:參保人在醫院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依據申請人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救治病歷資料和醫學死亡證明書進行認定;參保人未經救治或未在醫院死亡的,可以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法醫鑒定書進行認定,或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及通過查勘取證進行認定。對意外險不予給付的意外死亡案件,市意外險服務中心應在不予理賠通知書中,詳盡告知不予給付的理由。
通知還就實行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制度、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服務網點審核制度、加強意外險信息管理、實行意外險經辦服務年度考核制度等作出規定。(記者廖晨霞)
1、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險籌資標準為人均25元。2、參保人因意外傷害發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醫療費用,由意外傷害險資金按照70%的比例給付;超過6000元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80%的比例給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3、參保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給付標準為: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四級的,給付20000元;傷殘等級為三級的,給付25000元;傷殘等級為二級的,給付30000元;傷殘等級為一級的,給付35000元。4、參保人意外傷害死亡的,對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給付50000元。5、本標準適用于2013年度。以院校、托幼機構為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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