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直以來,醫療事故都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因素。近幾年,我國各個省市相繼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這樣,萬一發生醫療事故,將有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所謂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必須是醫院或者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致人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必須是醫院,這是構成替代責任的前提條件。其造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則是進行醫療活動的醫護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個體醫生所致醫療事故,則行為主體為個體醫生本人,其應具備行醫資格。沒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而是一般的侵權責任。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院責任發生的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將根據約定賠償。同時為防止轉嫁醫療風險,保險年度內醫院的賠償金額將設定限額。如果超過限額,保險責任立刻終止,再續保時,保費將上調。
據新華社消息今后在四川,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因醫院無力賠償而令患者欲哭無淚的“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現象,將成為歷史。經濟賠償責任不再由醫院來承擔,保險公司將成為醫療事故賠償的買單者。四川省即將全面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使患者應得的經濟賠償有了可靠保證。這是四川省衛生廳近日出臺的《關于在全省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中的內容。這份文件要求四川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各類醫院、門診部、診所等都是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主體,要建立各方信任的有關醫療責任保險處理機構,參與醫療事故爭議的協商工作,使醫療事故得到及時、方便、和諧的解決和賠償。它強調,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應有利于醫患雙方的根本利益,做到處理及時、防范有力。
17日,記者從黑龍江省衛生廳組織召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與醫責險項目啟動新聞溝通會上獲悉,6月20日,我省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哈市轄區參保二、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保單生效,同時啟動我省參加醫責險統保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并首先在哈爾濱市試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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