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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除名、開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種原因離開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以下簡稱離開城鎮各種用人單位人員)中現為本市戶籍,本人愿意按本處理意見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申請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原用人單位為城鎮企業的,僅限于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動離職或被企業除名人員。
養老保險補繳標準及辦法
離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的人員,其離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補繳標準及辦法:
(一)對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其補繳標準統一為原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計算補繳額度。按此辦法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只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對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辦法補繳養老保險費。按此規定完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建立并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符合本處理意見規定條件的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發: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繳費年限,繳費每滿1年(計算到月)按18元的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繳費年限按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下同)少報、瞞報、漏報職工人數或職工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補繳條件的,可以補繳職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符合《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臨時工工齡計算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20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條件,被用人單位招收為勞動合同工人的,還可補繳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間符合補繳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個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其申報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再往前補繳。
什么是“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是“用人單位”嗎?
答: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不是用人單位。
未參保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應向誰申報?
答:未參保超齡人員向本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直接主管部門申報;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無主管部門的,向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區縣指定部門申報。其中,若未參保超齡人員最后一個工作單位是城鎮企業,且主管部門是市級或中央行業在渝單位的,可按照屬地原則,由其下屬駐區縣(自治縣)分支單位全面負責曾在本單位工作的超齡人員申報工作。
主管部門如何為未參保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業務?
答: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指定部門(統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向區縣(自治縣)審核工作小組申報。經審核工作小組初審合格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對公示無異議的,由主管部門向當地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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