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中國,養老金信托作為一個新興名詞,逐漸被中國人所接受。養老金信托作為養老金經營模式能夠合理的管理養老金。那么養老金信托是什么?其優勢是什么呢?養老金信托是指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信托資產,交給金融信托機構管理和經營,職工退休后獲益的一種信托形式。在中國,這種養老金管理方式雖未形成規模,但已有了可貴的探索和嘗試。
養老金信托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金融信托機構之間簽訂的信托合同建立起來的。養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體: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是委托人,金融信托機構是受托人,職工是受益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監察人。委托人負責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養老金發放等工作,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規定自主對受托保險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須獨立于信托機構自有資產、 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帳戶經營,保證信托財產安全。監察人可以設計為保險基金理事會和證監會, 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主要對養老基金管理準入資格進行監管, 證監會主要對養老基金日常投資行為進行監管。
采用養老金信托方式管理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不存在養老保險基金被非法挪用的可能,同時,金融信托機構可以以其實力和專業能力靈活調整投資方向,分散市場風險,獲得高于市場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資回報。 金融信托機構是管理養老金的最佳人選之一。從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經驗來看,以信托方式管理運用養老基金是極為可行的選擇。信托具有財產管理職能和中長期融資職能, 這同養老保險資金運行要求是一致的。
管理養老金的資金積累和支付的方法有很多, 但將養老保險資金用信托方式交付信托機構管理運作卻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金融信托機構作為專業的財產管理機構,發揮其理財職能, 受托管理養老資金,更能形成規模效應,降低管理成本。
2、金融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委托人, 二者之間是一種信托契約關系,由法律、法規予以保障,能夠保障養老資金的安全。首先, 金融信托機構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避免基金被非法挪用;其次,根據信托財產分帳管理的原則,金融信托機構不僅將自有資產和信托財產分別管理,還將每一契約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養老基金作為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管理,仍然有其原有的獨立性和完善性,這有利于其安全。
3、確保收益性。信托機構接受企業的養老資金后,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以確保養老資金的保值和增值。
在英美國家信托型職業養老金計劃下,受托人是職業養老金管理中最為重要的角色,但是受托人的定義和本質因為各國不同的信托傳統和法律環境而呈現較大差異。
通過與美國和澳大利亞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中國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諸多特征:
第一,在主體界定方面,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是受托責任與受托組織的綜合體。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是與委托人簽訂有受托管理合同的法人受托機構或企業年金理事會,他們依法律授權建立賬戶管理、投資管理、資產托管等事務的責任制,是承擔企業年金計劃受托(對計劃委托人)和委托(對功能管理人)的全部責任的主體。這一點與英美等國家的受托人規定有著很大的不同。
第二,在法律責任界定方面,中國企業年金受托人是核心主體,其職責涵蓋選擇、監督其他管理人、制定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受托人根據企業年金方案以及與委托人簽訂的受托管理合同,對企業年金計劃實施全面管理。
第三,在監督管理方面,企業年金計劃受托機構是重點。
我國法制以大陸法系為基礎,缺乏英美法律所特有的法律環境與信托法傳統,雖然2001年頒布了《信托法》,但在信托法中仍缺乏養老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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