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開展養老金信托?將養老基金信托給受托機構去運作,能有效地解決管理好龐大的養老基金運作這一困難。養老金信托的運作方式有哪些?一是受托機構作為專業的理財部門,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經驗,可確保養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養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從而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性。
養老金信托是職業養老金計劃,由員工集資持有,由專業的理財部門進行管理經驗,確保養老基金的效益,具有獨立性,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財務狀況惡化影響。是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支柱,也是建立私人養老計劃重要方式。養老金信托是以養老金制度的建立為基礎設立的。養老金信托主要是指職業養老金計劃。即信托機構受托對企業的養老金進行管理,負責運用定期積累的養老金,在雇員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因此,養老金信托的本質特征是,它由企業員工出資,形成一筆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險單),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員工退休時為他們提供養老金。
信托機構作為專業的理財部門,具有良好的管理經驗,可確保養老基金的效益;養老基金作為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從而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性。
在養老金信托中,員工享有的利益取決于職業養老金計劃的類型。通常,職業養老金計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收入關聯計劃,另一種是貨幣購買計劃。收入關聯計劃也稱為最終薪金計劃、利益確定計劃,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離開企業時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計算應得的養老金利益。這種計劃一般有最低年數限制。貨幣購買計劃時根據員工和企業交納得分攤款,以及養老基金得投資報酬,來決定企業員工能夠獲得得利益。
第一,盡快制定《信托業法》。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為受托人。無論那一種主體作為受托人,在開展同類業務時,其受到的監督和應遵循的規則應是一致的。統一的監管才能夠帶來統一的市場。監管的不統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從起步時就處于劣勢,在同類業務中處于弱勢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因此,在信托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對信托這種特殊的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大的情況下,制定《信托業法》,以對信托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不僅使信托業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另外,在《信托業法》不能盡快出臺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暫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統一信托業的監管規則,在條件具備時再以《信托業法》代替行政法規。
第二,完善信托業務發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資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碰到很多困難,除市場方面的問題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業務無法開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登記制度和稅收制度。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記的財產信托業務,對信托投資公司來說,成為"鏡中月、水中花"。稅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當事人的重復納稅,無法充分發揮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將更多的精力用于開展資金信托業務上,而忽略了可以發揮信托公司管理財產功能的財產信托,客觀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風險。因此,應在《信托法》的基礎上,制定關于信托財產登記、過戶等的實施細則。盡快制定我國信托稅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為納稅主體的稅收制度。對于非交易性的財產轉移或處分,應該免予征稅。此外,對公益信托制定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在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政策的基礎上,鼓勵優秀信托公司優先發展。對于經營管理良好、運作規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異地開設分支機構及辦理異地業務等方面逐步放開。鼓勵信托公司之間的兼并收購,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強。對于出現問題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經營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