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保險是社會基本保險的補充,對提高農民的抗風險能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十二五”規劃建議中,“三農”問題仍是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是發展農村經濟,而發展農村商業保險對于發展農村經濟意義重大。
農村居民面對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的加大,亟待商業保險介入。隨著農民收入不斷增加,消費結構不斷轉型,風險系數也隨之加大,家庭發生財產損失、火災、盜竊的概率大大增加,交通工具、農機具出險率不斷上升,需要商業保險公司大力發展農村財產保險。但是家財險和農機具保險一直是商業保險公司面臨的兩難選擇:一方面,家財險和農機具保險的保險費率高,許多農民不愿投保此類保險;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想開展此類保險的風險管控困難,盈利空間小。但投保率低、利潤小并不代表沒有解決的辦法,例如,在車險中廣泛流行的NCD系統,能夠有效地降低保險公司受理賠案的費用、控制風險從而提高車險的盈利空間,其他險種也可以效仿此系統。因此,只要商業保險公司致力于此類保險的開展,就一定能夠找到為廣大農民降低風險并且取得盈利的雙贏戰略。
農村發展商業保險有利于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如果農村商業保險順利開展,農民的儲蓄率將降低,而保險資金上升,我們可以合理利用壽險資金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構建良好的農村資本市場,發揮農村商業保費在資本市場應有的作用,加大農村社會資金的流動性,促進經濟的發展。保險資金還能夠通過儲蓄與投資之間的替代來優化投資渠道。由于保險對經濟損失的補償功能,農民的預防性儲蓄降低,消費支出提高,有利于擴大有效需求,促進經濟增長。
另外,發展農村商業保險可以刺激農村消費。過去,農民為了保證自己生活的穩定需要自留一部分收入以防意外。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涉及農民生活改革的進行,增加了他們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因此為了生活有保證,他們持有的預防性貨幣需求大量增加。這部分自留資金無法進入社會資金流轉渠道,因此用于投資和消費的資金受限。如果商業保險進入農村地區,他們可以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生活也因有保證而無需自留大量資金,減少了預防性貨幣需求,而將更多的貨幣收入用于提高當前的消費水平。這樣,農民能夠通過保險的風險轉移功能消除未來生活因意外發生而出現的波動,保證生活消費平穩,實現效用最大化。因此,農民通過購買保險的途徑使得用于防范風險的貨幣需求下降,拉動農村地區的消費支出。
在農村商業保險的業務中,政府部門和基層干部應該有限介入甚至不介入,要改變當前政府統包統攬的做法,讓保險公司直接與農民接觸,接受農民的挑選,就像某位基層干部所言:“如果說下年再推薦這個家財險的話,要求他們從業務上,規范上加強管理,這樣下去是不行的。再這樣操作下去這樣的公司可能也沒有生存的活力了。”
另外,作為一項新鮮事物,要農村商業保險進村入戶肯定很難,這就需要政府部門伸出有為之手,在鼓勵農村商業保險開展業務的同時,既要做好宣傳員,也要做好保險公司的監督員,農民維權的服務員,引導、規范保險公司的商業行為,讓農民真正享受商業保險帶來的權益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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