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具有市區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居民、 市區各類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中專、特殊學校、職業學校、市屬高校、省屬高校就讀的在校學生,不受戶籍限制,均應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幼兒園醫療保險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幼兒園醫療保險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1、首次參保的學校(幼兒園)工作人員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并填寫《溫州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學校(幼兒園)申報表》。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錄入學校(幼兒園)的基本信息。
2、首次參保的學生兒童或家長到學校(幼兒園)領取并填寫《溫州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申報表(一)》(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經學校(幼兒園)確認后,錄入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選擇續保的學生,可由學校統一提供名單報社保經辦機構錄入。
3、社保經辦機構對學校(幼兒園)上報的參保人員的資料進行復核,確認后開具《溫州市區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繳費核定單》和《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下稱《一般繳款書》)。
4、學校(幼兒園)持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將醫療保險費劃轉至溫州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并憑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后的《一般繳款書》回單,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相應金額的專用定額收據和社會保障卡。
第一條為減輕本市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家庭因孩子病、傷住院的醫療費用負擔,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特舉辦上海市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幼兒住院醫療保險。
第二條凡本市中小學在冊學生和幼兒園入園兒童,均應為幼兒住院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每保險年度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幼兒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每保險年度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市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六元。
若年度保險金總給付額每超過本年度保險費總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險費繳費標準即可調高一元。
第五條市保險公司委托被保險人所在學校和幼兒園于每一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收取保險費,并統一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六條幼兒住院醫療保險實行劃區(縣)醫療。幼兒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的醫療單位限于本市的市、區、縣級醫院和農村鄉衛生院(不包括聯合病房和康復病房),按就近劃區醫療的原則確定。但被保險人因急診住院治療或患特種疾病在專科醫療單位住院治療的,不受此限。
第七條醫療費用系指被保險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觀察室、家庭病床)治療支出的診療費、手術費、注射費、藥費和住院費,以及白血病、惡性腫瘤出院后的專科治療費用、接受腎移植手術前的透析費用和手術后的抗排異藥物費用。但不包括掛號費、膳費、護理費及陪客費。
第八條醫療單位對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收費,按市衛生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藥品費用支付范圍,參照《上海市公費醫療費用報銷范圍的暫行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辦理。各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醫療單位嚴格掌握醫療指征,做到合理檢查和合理治療。
20日,記者從省社保中心獲悉,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于我省各類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代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通知規定,各類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的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個人應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各類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的代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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