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長假越來越近,不少市民正計劃著在國慶長假期間外出旅游。對于旅游者來說,旅游中未知的風險比較大,因此購買一份旅游保險是非常必要的。外出旅游上保險,大多數消費者都分不清楚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險這兩個險種。事實上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旅行社責任險是一種法定強制保險,是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其主體在旅行社本身,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險種僅為旅行社因疏忽或過失所需承擔的積極責任埋單,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由于旅游者個人過失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的各種費用等,不在旅行社責任險的賠付范圍之內。
而旅游意外險則是指在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該保險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薦、游客自主決定是否購買的保險。該險種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高風險活動意外險免責
現在,很多旅游意外險對于賽馬、攀巖、探險性漂流、潛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免責”。因此,投保人在選擇旅游險時,務必留意保險公司推出的旅游險在分項責任的賠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為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之第三人保險。性質上是填補損害保險責任保險。其構成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須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
首先,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于賠償性保險。
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
再次,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為承?;A。
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其中每一類業務又由若干具體的險種構成。
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相比較,其共同點是均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經營原則一致,經營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險種外),均是對被保險人經濟利益損失進行補償。
(一)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基礎的特征
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不僅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的客觀存在和社會生產力達到了一定的階段,而且是由于人類社會的進步帶來了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與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最為直接的基礎。
(二)責任保險補償對象的特征
盡管責任保險中承保人的賠款是支付給被保險人,但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補償,從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三)責任保險承保標的的特征
責任保險承保的卻是各種民事法律風險,是沒有實體的標的。
保險人在承保責任保險時,通常對每一種責任保險業務要規定若干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四)責任保險承保方式的特征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征。
在獨立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它與特定的物沒有保險意義上的直接聯系,而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責任保險單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了一般的財產保險,即一般財產保險是主險,責任保險則是沒有獨立地位的附加險。
在組合承保方式下,責任保險的內容既不必簽訂單獨的責任保險合同,也無需簽發附加或特約條款,只需要參加該財產保險便使相應的責任風險得到了保險保障。
(五)責任保險賠償處理中的特征
1. 責任保險的賠案,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并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賠案只是保險雙方的事情;
2. 責任保險賠案的處理也以法院的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從而需要更全面地運用法律制度;
3. 責任保險中因是保險人代替致害人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各種責任事故處理的態度往往關系到保險人的利益,從而使保險人具有參與處理責任事故的權力;
4. 責任保險賠款最后并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質上付給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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