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太平附加盛世駕駛員團體意外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被保險人名冊、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若構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正本與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一、凡駕駛出租汽車或正規駕駛培訓中心學員、教練,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出租汽車駕駛員所在公司或駕駛學員、教練所在培訓中心可作為投保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駕駛出租汽車或教練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詳見釋義)治療,或在就近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定后須轉入本公司指定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所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并接受治療,本公司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累計不超過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當被保險人治療跨兩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當年度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若因意外傷害所致醫療費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它福利計劃或醫療保險計劃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剩余部分,并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及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鑒定結果,并依據比例表的規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 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太平附加盛世綠洲公共團體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本公司太平附加盛世綠洲住院團體醫療保險和太平附加盛世綠洲門診團體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被保險人名冊、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若構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正本與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一、 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正式在職員工,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險人的配偶和子女,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可作為附屬被保險人參加本附加合同。
二、 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在職人員必須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于5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各省市城鎮職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辦法(以上兩種辦法簡稱《基本醫療辦法》)規定在指定醫院(醫院范圍詳見釋義,下同)門診或住院治療的,若被保險人已投保本公司的個人名下的太平附加盛世綠洲門診團體醫療保險或太平附加盛世綠洲住院團體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之保險金額使用完畢,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后,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發生的合理的由被保險人自負的醫療費用可按約定比例給付公共醫療保險金額。
本公司所給付公共醫療保險金以該被保險人的個人公共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達到其保險金額時,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給付的累計金額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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