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SocialInsurance)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λ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勞動保險必須得交嗎?社會保險費是如何計算的?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
社會勞動保險費是國家強制性地要求用人單λ為勞動者提供各種社會保險所應支付的非工資成本的費用。通過繳納勞動保險費,用人單λ將其承擔的社會保險責任轉移給國家。勞動保護費通常指為職工配備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即以企業發放勞保實物為前提的,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勞動保險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按規定支付離退休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各項補貼,含提取離退休職工的的各項費用;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還包括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給社會統籌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費、待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培訓等,以及按規定應在勞保費用中開支的其它費用。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五章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險金的支配辦法如下:
甲、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及本企業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補助費。每月結算一次,其余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
丙、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于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其地方機構,掌管調劑金的調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調劑金,有統籌調用之權,并得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如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調劑金不足開支,得申請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撥調劑金補助之。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險金,除用于勞動保險事業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各企業的會計部門,均須設立勞動保險基金的獨立會計,負責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事宜。勞動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險調劑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級工會組織的財務部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辦理之。
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方式
1. 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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