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那么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辭職后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王女士:我身體不好,想辭職休息一段時間。我們單位一直為我繳納失業保險,我辭職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如何申領?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時需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作出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本人。
失業人員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領取通知后,憑本人身份證明和《就業失業證》,按月可隨時到受理其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支取。
據有關數據顯示,人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失業保險人員參保和人的失業率是影響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主要決定因素。國有公司職工在就業中所占比重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就越低;失業保險覆蓋率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也越高。
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因素分析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涉及到諸多因素,應注意正確把握。且由于給付標準一經確定就具有一定的剛性。如同失業保險實施范圍擴大容易縮小難一樣,其待遇標準上去容易下來難,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確立標準必須十分慎重。
要遵循如下原則:一是必須保證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者是失業壓力的最終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失業后的經濟收入,包括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輔助職業收入。就我國的情況看,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的人數較少,失業者的生活保障主要來之于失業救濟。因此失業救濟標準應能確保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才能做到保護勞動力,使其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同時鑒于失業主要是因現代經濟發展中客觀條件變化所致,國家和社會應負有主要的保險責任,失業救濟的水平不應低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平均水準。
二是能有效激發失業者在較短時間內再就業的動力。這就要考慮計發標準的適度性,既要使失業者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影響失業者再就業的意愿,不能把失業保險制度異化為培育失業者懶惰的溫床。
三是效率與公平相互兼顧的原則。失業保險金標準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好的與差的,生活水平高的與低的,失業前工作長的與短的,失業者有無撫養子女和沒有撫養子女的,標準均應有所不同,以充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1、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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