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標準:職工工資基數的10%--40%,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暫行辦法》規定,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資的20%。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2009年度深圳市人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3894元,2010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時1100元。因此,繳納基數應該是:1100~3894*5(19470)元之間。
一、調整內容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2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24588元(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917.50元×5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500元。2013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于1500元的,自2013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500元。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四)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二、調整辦理程序
(一)已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通過數字證書在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二)未使用數字證書(密鑰)的單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務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
(二)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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