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管理將實施新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公積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辦法規定只能由購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權提取。
另外,單身者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由原來最高60萬變為最高貸36萬元、二手房最高貸21萬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青島公積金管理公積金變為只能由本人及配偶提取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圍,由直系親屬調整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職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許以該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具有產權的父母及子女)。
青島公積金管理新增了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提取情形。
將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將失業3年以上(含3年)改為2年,適當放寬失業人群提取條件。
青島公積金管理提取證明材料及提取額度變化
將原《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中各類提取情形的細節性、操作性內容納入新制定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僅保留一般性規定。
青島公積金管理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的規定。
青島公積金管理新增“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應無產權住房。租賃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對“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新增“醫療費用結算單”作為提取證明材料。提取申請人的全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醫療費用的自負部分。
青島公積金管理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貸款還清之日起1年
青島公積金管理補充規定了還貸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請時限,即:“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貸款還清之日起1年。租賃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請提取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青島公積金管理新增提取審核中止條款。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對特殊情形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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