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被保險人變更未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08年12月4日,案外人丁盛在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處為車牌號京GKU771的小客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2009年5月18日,原告馬瑞銀從案外人丁盛處受讓被保險機動車。2009年5月21日,經原告允許的駕駛員任志學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駕駛員任志學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2009年6月5日,原告在被告處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批單,變更被保險人丁盛為原告。原告繼而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200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時未辦理批改手續。
根據2002年《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本案中,原告在受讓被保險機動車后,未辦理保險合同的變更,其在碰撞事故發生時,雖對被保險機動車具有保險利益,但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享有涉案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
啟示:根據法律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也是保險存在和健康發展的基本要素。保險合同的誠實信用,一方面,表現為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對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如果被保險人認為利用保險合同可以非法賺取利潤,損害的不僅是保險行業的發展,更損害每一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另外,需要提醒廣大車主的是,雖然根據2009年《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依然承擔保險金的賠償義務,這也是2009年《保險法》相對2002年《保險法》的進步,但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為何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為避免道德風險,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了獲得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或經被保險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變更。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保險法》第41條規定:“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此我們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旦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受益人,應盡早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變更事宜,否則一旦出現賠付,則應依據保單和現行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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