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只要參加生育保險滿一年即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一次性補貼。其中,生育津貼必須在生小孩后五個月內辦理,否則無效。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標準,按應享受的生育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并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我國在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后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后,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產假為90天 ,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后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采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生育醫療費
生育津貼
(1)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產科并發癥按核定的數額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備注:生育津貼要在生小孩后,五個月內辦理。
5、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懷孕后,應按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檢查、生育或流產,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定額標準撥付生育醫療費。市直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標準:順產為1500元;剖腹產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200元;人工流產為84元,引產為252元。
需要注意的是,女職工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確需進行剖腹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剖腹產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自行要求剖腹產生育的,按順產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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