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一些用人單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
購買社保是公司的義務,必須依法承擔應當承擔的部分,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社保局投訴;如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即使與職工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單位將社會保險費發給職工本人,也會因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導致該合同條款自訂立之日起無效。無效的合同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的免責依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即使與職工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單位將社會保險費發給職工本人,也會因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導致該合同條款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企業繳納社保是義務 職工放棄也無效
今年3月,何女士被一家保險公司錄用了。由于自己尚未拿定主意在北京發展,因此,當公司提出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時,何女士沒同意。她擔心自己萬一離開這家公司,社會保險費也就打了水漂。
與此同時,何女士希望公司把繳納社會保險的錢折算成現金發放給她,自己愿寫保證書,表示自愿放棄社會保險。對此,公司表示拒絕。
法律人士表示,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而,何女士既然符合繳納社保條件就必須繳納,即使自己寫保證書也無效。
企業不能變相逃避繳納社保的義務
小劉在某企業已經干了三年,合同是每年一簽。以前的幾個合同格式都是一樣的,可是這次讓他簽下一年的合同時,多出了一個“補充協議”。協議上寫著:“職工自愿放棄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企業每月為職工補貼200元,隨工資發放。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不再向企業追償社會保險。”企業說不簽這個補充協議,就不再聘用小劉,小劉只好在上面簽了字。其他工友也都一樣,為保住工作簽了字。企業能和員工約定“個人繳納保險,公司給予補貼”,變相逃避繳納社保的義務嗎?
對于小路的情況,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向法院起訴單位要求補繳社保,“要求企業將社保費用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請求是不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的。企業這樣做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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