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1)采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5)企業自愿建立,國家不強制。
自愿性:在國外,大多數國家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自愿性的。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不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應給予企業自愿選擇的權力。不過,由于經濟狀況較好的企業往往更愿意通過發放獎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來作為調動職工積極性的手段,而不愿建立屬于長期福利的補充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從目前的80%下降到60%)又需要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來補充,因此,國家需要對企業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一定的規范和監督,促使和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政府的職能:既然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也應該有權選擇由誰來管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我們認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來管理。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一方面會增加政府的責任和負擔;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場。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從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退出來,讓企業自主選擇多樣化、專業性的機構實施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運營。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政策規范和監督。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既不同于社會保險(不強制),也不同于商業保險(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對較強的約束),它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養老保險形式。我們不應該為非此即彼的歸類而過多地爭論,而應著眼于對這種特殊的養老保險進行有別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政策規范。
1、可以提高職工退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后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職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會相應提高,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也有提高職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允許這類企業為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滿足職工較高層次的養老保障需求。
2、有利于密切職工與企業的關系,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進企業發展。
3、規模不斷壯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費資金轉化為長期儲蓄資金,有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國民經濟的增長。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廣義的補充養老保險包括職業年金計劃、互助基金保險及商業年金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等。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屬于補充養老保險金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應在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當月并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職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規定提取年金時,不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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