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者提供物質幫助。
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為保證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權利,而對貧困者提供物質幫助。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國家和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殘疾等原因而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災民、貧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資助、福利設施,急需的生產資料、勞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社會救濟的對象
1、 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
2、 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標準的人。
3、 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
社會救濟的特點
社會救濟具有兩個顯著特點:
1、 由于社會救濟的接受對象是社會弱者,所以社會救濟不以接受者預先支付一定費用作為受助前提,資金全部由財政撥款或由社會捐助。
2、 受益人的選擇性,即只有經過一定形式的經濟情況調查被證明符合救濟條件的個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濟。
社會救助法律還不完善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安全網體系的“兜底線”,就其制度性質而言是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是公民生存權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使社會維持最低理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起點。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并且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闞珂介紹,雖然我國已經有一些傳統的、實施時間較長的社會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社會領域立法還比較薄弱。
據介紹,我國憲法雖然為社會救助設定了原則,但是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基本上通過法規和規章加以規范。社會救助制度分散在不同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缺乏相關配套措施,難以有效推行。有的救助制度主要通過“通知”、“意見”等實施,例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以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確定的內容實施,教育救助制度主要依靠一些文件推動實施。
闞珂表示,這些關于社會救助制度的規定效力較低、形式分散,難以對社會救助制度的基本內容,如社會救助基本原則、類型、管理部門、征信機制和處罰措施等作出統一規定,不利于明確社會救助屬于國家責任的理念,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容易導致對社會救助制度認識不一致,難以有效推動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實施。
“完善我國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應當制定一部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救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時配以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構建一套完整、科學、統一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闞珂說,我國現行社會救助制度立法比較滯后,應當加快制定社會救助方面的法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應盡可能作較全面規定
社會救助法究竟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闞珂建議,社會救助法要明確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重點對社會救助體系中制度基礎和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自然災害救助作出規定。同時對監督管理機制和法律責任作相應規定。對于尚在實踐探索、積累經驗過程中的教育、醫療、住房救助制度,可作原則性規定。
“法律是行為的準繩,只有首先實現了有法可依,才能切實保護那些需要關注的弱勢群體。比如勞動合同法在實施4年之后就啟動了修改,就是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說執法要嚴,并不代表法律是無情的。一部法律的制定完善過程是溫暖的。”闞珂表示,特別希望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認真做好制定社會救助法的準備工作,最大限度形成共識,加大起草、修改和完善草案的工作力度,盡快提請立法機關審議這部已經被全社會期待了多年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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