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并享受基本養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月200元調整為220元。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月70元調整為80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月80元調整為9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由每月90元調整為100元。
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原資金渠道籌集并發放。
一、征地參保人員按照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時間,分別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標準為: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調整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三、已辦理領取生活保障金手續的征地養老人員,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天津社保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征地養老人員生活保障金的調整標準,所需資金從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支出,天津社保局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一、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經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出生日期后,其領取待遇實際年齡已滿60周歲的,由本人持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重新辦理養老保障待遇核定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發放。其中:參保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變更后實際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核定。
二、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經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出生日期后,其實際年齡不滿60周歲的,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依據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撤銷已審核辦理的養老保障待遇發放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終止發放其待遇。同時,本人應一次性退還已領取的待遇。待本人年滿60周歲時,再按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有關規定,重新審核發放養老保障待遇。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天津社保局改善民生、切實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重要舉措,對完善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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