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出險之后,受益人究竟是單位還是出險員工?由于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不清,在實際理賠過程之中,極易產生糾紛。
省城某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人員介紹,2006年省城一企業為自己的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保險(簡稱“團意險”),每人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7月20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該企業的一名員工因為18日的暴雨不幸遇難。但是,當21日該公司拿著4.5萬元的提前支付賠款想要送到受害者家屬手中時,卻被企業的工作人員制止了。其理由是購買保險時,是企業為所有員工繳納了保費。因此企業想在給員工死亡賠償金時,把這筆保險賠款算到總的死亡賠償金之中。
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保險專業律師崔廣清認為,作為投保人,雖然企業為員工繳納了保費,但是保險理賠是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而進行的。如果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應該是員工的法定繼承人。企業的這種行為應該看成是對員工發放的福利,而不應該與員工最后的死亡賠償合并。當然,如果受益人的家屬確實放棄了這部分權利,那就另當別論。
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分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一般是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生存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本人,不能寫成公司,只是有時,公司需要先為員工墊付醫療費,保險公司賠付后,公司可與員工協商要回墊付的醫療費。
一般公司為員工選擇團體意外保險時,選擇的多是消費型。這種消費型的意外險就像車險一樣是不返還的,有問題保險公司報銷或者給付保險金,所以此類意外保險只牽扯身故受益人,團體意外保險的身故受益人一般指定為“法定”。
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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