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這類保險適用于乘坐客運航班的人士。保險期限一般從被保險人踏入合同指定的航班機(或等效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為止。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航空意外傷害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保監會的通知極大地推動了航意險的市場化變革。航意險的替代性險種紛紛涌現。在競爭的壓力下,航意險的價格也終于降了下來,費率從1/10000下降到1/20000,每張保單的保費不變,保險金額從20萬元提高到40萬元。
2003年8月,上海國際機場股份公司《關于征詢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意外保險銷售項目合作伙伴的說明函》和12家保險公司高價競標入場的行動再次掀起航意險波瀾。有報道稱這一事件標志著“航意險暴利時代的終結”,也有報道說:“從暴利到預虧,航意險淡出市場”。至此,航空意外傷害保險何去何從頗為引人關注。
2007年5月以來,航意險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有媒體報道航意險銷售中的高折扣和暴利問題,引起較大的社會反響。其后民航總局有關官員在民航金融研討會上透露,民航總局正研究將航意險并入機票的課題,民航總局有將航意險變成強制險的意向。
18年來,航意險發揮了巨大的保障作用。2000年以前,航意險一直是國內惟一把意外傷害風險作為主險的單風險險種。公眾對航意險的認知程度是其它類型的保險所無法比擬的。航意險對國民保險知識的普及和保險意識的培養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
經查,此類單據并非保險公司印制,相關保險公司也沒有類似產品,是不法商販私自印制的假保單,不能提供任何保險保障。為敬告廣大消費者,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提示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時,要購買保險公司印制的、合法有效的航空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請認真查驗單據正面是否標有保險公司名稱及標識、銷售地區、單證流水號、客服電話、保單驗證網址等內容,并蓋有與保險公司名稱一致的保險合同專用章,保險單背面印有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二、在購買航意險產品前,請確認銷售機構是否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證;在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時,請告知被保險人姓名及有效的身份證件號碼;在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后,請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統一的客服電話或通過互聯網登陸保險公司的保單驗證網址核實保單真偽。
三、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目前不允許保險公司異地銷售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請不要購買異地保險公司簽發的航空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以免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目前,內蒙古地區保險代理機構沒有替客戶在保險公司直銷網站上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資質,請不要委托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公司直銷網站上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以免消費者利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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