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五金是指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三項再加工傷保險和計劃生育保險兩項,共計五項。
具體的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1%,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9%,你自己繳納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1、(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3、(社會保險費]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4、(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所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5、(繳納期限和方式)用人單位應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后的3個工作日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1)到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2)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及為其職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6、(單位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對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收取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7、(基金賬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8、(繳費記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用人單位為其職工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1)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2)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各項基金和相應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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