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Medical Insurance)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籌資原則,運用醫療資金,保證人們公平的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換言之,醫療保險就是當勞動者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 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報銷型醫療保險和賠償型醫療保險
報銷型醫療保險(普通醫療保險)是指患者在醫院里所花費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來報銷。一般分門診醫療保險與住院醫療保險。
賠償型醫療保險(專項醫療保險)是指患者明確被醫院診斷為患了某種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來給付給患者治療及護理。一般分單項疾病保險(如癌癥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10種、20種及30種等重大疾病保險)。
上述兩類醫療險有相同點但又有不同點,相同點是患病才能獲得保險給付,不同點主要是:普通醫療險屬全類型即各類疾病都能獲得保險給付。專項醫療保險屬專項類即某項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疾病或手術才能獲得保險給付。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保險常常會綜合上述兩大類保險的一部分來組合成。
保險原理在保險學中,有一個關于“健康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獲得的補償不能高于其實際損失”。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則不適用,其保險金的給付與實際損失無關。其設計原理實際是考慮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因病假導致的工資損失,因此合同約定按住院天數給付補貼費用,它不考慮實際住院發生的費用,和實際經濟損失無關,屬于“定值保險” 的一種。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給病人帶來的是災難性的費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難以承受。例如癌癥、心臟疾病等。所以,人們通常要求這種保單的保險金額比較大,以足夠支付其產生的各種費用。為保戶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單項,如惡性腫瘤,甚至是惡性腫瘤中某幾種癌癥;亦可以是多項,把約定的幾種重大疾病一一列舉,如惡性腫瘤,心肌梗塞、尿毒癥、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腦中風及冠狀動脈搭橋手術等等。一旦在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80天后, 被保險人經一定級別的醫院診斷患有保單約定的重大疾病的,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全數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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