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員工投保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那么,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呢?下文將為您介紹。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身體殘疾的, 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比例表》中一項以上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比例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1 、被保險人因公外出期間或乘坐本單位交通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的,本公司也根據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事故,本公司也根據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身故、殘疾保險金:一旦遭遇意外不幸,將得到一筆資金,保障員工家人的生活。
全面的保障范圍: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都能獲得保障。
三種計費方式,靈活低廉:可以按照參加保險的人數計費,也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項目的總造價記費,還可以按照建筑施工總面積計費。費用低,保障高。
參保人員可進可出:投保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用人情況,隨時增加或者減少參加保險的人員。新增人員,我們按規定審核、收取保費即可;退保人員,我們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預計用工80人,該工程現參加《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8萬元/人,
1. 保費若按人數計算為30*8*80 = 19200元,若按工程造價計算為2.5*8*1000 = 20000元,
2. 保費若按建筑面積計算為0.125*8*20000 = 20000元。
如果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工程意外傷害身故,則其可獲得8萬元的賠付。若因意外殘疾,可依據"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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