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辦法》共5章83條,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們簡單了解下《辦法》中和我們息息相關的內容:
一、《辦法》的由來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于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辦法》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哪些“特別業務規則”?
1.《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2.《辦法》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3.《辦法》還對開展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4.《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三、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滿足哪些條件?是否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1.《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2.《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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