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向保險機構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意外險產品進行全面規范。
財聯社(上海,記者 丁艷)訊,近日,銀保監會向保險機構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意外險產品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征求意見稿》指出,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若過往三年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目前部分意外險產品已達到調整定價或者停售的標準。但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多數人減少出行,意外發生率降低,意外險賠付率也會隨之下降,這部分特殊情況或需考量。”業內人士普遍建議,監管或可采取如定期發布標準等更加靈活的機制措施。
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于50%產品應及時調價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調整定價后的產品應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
同時,意見稿明確,存在未按規定調整產品價格或停售產品,或價格調整后的下一年度綜合賠付率仍低于50%情形的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相關規定,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追究相關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責任。
一位大型財險公司意外險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坦言,“綜合市面上的意外險產品,賠付率基本都不高,很多都低于50%。”
“目前一些意外險產品或已達到調整定價、停售的標準。” 一位外資險企產品經理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考慮2020年市場環境特殊性,很多人減少出行,意外發生率降低,這導致一段時間內意外險產品的賠付率下降。“這部分產品是否也將面臨調整或者停售,過段時間賠付率正常后又該如何處理,上述問題或都應納入監管考量范圍。”
該人士同時指出,“市場或更需要相對靈活的機制,比如監管定期發布適時標準,標準可隨實際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等。”
在意外險調整定價方面,一位券商非銀分析師表示,“《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于50%的產品要及時調價,如果考慮到譬如航意險的高損低頻現象、保險公司對產品賠付的可調節性等實際問題,以2-3年的時間跨度來看,此標準效果仍有待觀察。”
其認為,“總體來看,監管出發點是遏制行業渠道費率高、捆綁銷售等不當行為,后續標準可能還會繼續優化,因為意外險的細分場景也很多。”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也應及時停售,并在停售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說明停止使用原因、后續服務相關措施等情況。
[銀保監會就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意外險按保險期限分為長期意外險和短期意外險。長期意外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意外險 。短期意外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意外險。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注冊式意外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不少于7天,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在激活注冊之后。具體產品設計上,短期意外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保險公司在厘定長期意外險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上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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