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地球似乎進入了不穩定時期,很多地震,暴雨等自然災害席卷地球上的居民,讓人們受到嚴重的損失。因此,巨災險成為保險業熱門產品。
云南省民政廳數據顯示,“9•7”彝良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已達37億元,相對于此,各保險公司的賠付顯得杯水車薪。事實上,地震發生后,多家保險公司迅速采取應急措施,第一時間趕赴災區,設立理賠工作站。不過,盡管保險公司反應迅速,但明顯有“一頭熱”的感覺,當地保險覆蓋率極低是難以忽視的現狀。
我國部分地區陸續遭受自然災害,保險機構緊急啟動抗災救災理賠程序。有關保險業應該如何在國家防災減災體系中發揮作用,特別是如何加快建立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巨災保險制度,分散風險。
何為巨災?按照國際慣例,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和被保險人的事件即可被定義為巨災。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的顯著特點是發生的頻率很低,但一旦發生,其影響范圍之廣、損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們的預期,由此累計造成的損失往往超過了承受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并極可能最終演變成承受主體的滅頂之災。
面對地震、海嘯、颶風等巨大災難,人類顯得無力而又強大。無力在于體力微薄,強大則在于應付有方,巨災保險即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
巨災保險可以將巨災風險轉嫁給專門的保險機構,達成社會有效分工,從而提高政府運行效率,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這是一項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
在國際上,保險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災害損失補償機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數據顯示,2008年和2011年是全球巨災損失年,直接經濟損失分別達到2690億美元和3700億美元,全球保險補償分別為19.52%和31.35%,而北美的保險補償占經濟損失的比例高達76%和63%。在我國,近10年來自然災害造成的年均經濟損失在3000億元以上,但以保險為主要形式的市場化解決手段卻遠遠沒有把作用發揮出來,歷次巨災損失中,商業保險的補償比例均不足2%。
目前我國巨災保險缺位,使我國一些地區地震過后通過完善的風險補償機制恢復生產受阻,只能依靠政府救濟、企業捐助、百姓捐款來幫助災區渡過難關。國際上比較完善的風險補償機制通常包括7個主體,區域災民、地方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證券市場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最后是中央財政救助。
事實上,災害發生后,無論如何分散巨災帶來的風險,受災群眾始終是站在防范風險的第一位。然而,目前的情況是,越是自然災害多發區,當地群眾防范風險意識越淡薄。如此來看,對于我國而言,在快速敦促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同時,實現保險廣覆蓋,依然是條艱難且不可逾越之路。
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制是以政府為主體、財政為支撐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這就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但同時也應該將保險業納入到國家防災減災體系之中。對此,不少專家建議,可在3方面重點推進。
首先,在巨災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比如可以通過各級地方財政建立巨災保險后備基金、對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等。中國人保財險副總裁王和提出,投入不能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包括發行巨災彩票、提供緊急融資擔保、為巨災風險證券化創造條件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巨災保險的法制保障環境。國際經驗表明,巨災保險高效發揮的國家,均形成了自己的巨災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如美國的《聯邦洪水保險法》、日本的《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等。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確立,可以規范巨災保險市場,明確政府、保險人、投保人各自的權利義務,保證承保、理賠、巨災保險基金、分保等有序有并效地進行。
其三,要培養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有調查顯示,大多數受訪者承認自身存在巨災風險,但很少有人愿意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轉移這種風險,更有不少人明確表示希望依賴政府救助。顯然,不提高全社會的風險意識,就不可能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管理、共同分擔的巨災風險管理體制。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綜合減災“十二五”規劃》已明確提出,應增強保險在災害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顯提高自然災害保險賠款占自然災害損失的比例,充分發揮保險在災害風險補償中的作用。隨著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推進,一個高效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將最終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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