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進,保障制度條款越來越傾向于百姓,貼近民生。失業保險也是社會保險的一項,也是社會福利待遇的一種,它也在不斷改進,爭取將福利覆蓋到更多的百姓。
近兩年深圳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就發生了變化。
2012年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
失業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戶籍;
2、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3、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4、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5、原工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2013年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變更為:
1、異地務工人員也可領取(非深戶籍員工);
2、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3、非“自愿失業”、并辦理了失業登記的職工。
符合以上新增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深圳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2013年3月1日前),為1200元。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比如一名失業職工繳費滿4年,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共可領取4800元(1500元×80%×4)失業保險金;如果一名失業職工繳費滿5年,共可領取7200元(1500元×80%×6)失業保險金。
今年3月1日深圳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失業保險金調整為1280元/月。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和異地務工人員,失業后最長可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深圳市失業保險金上調為1280元/月
目前,深圳的失業保險費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其中單位繳2%,職工繳1%,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職工每月要繳16元的失業保險費,單位繳32元。與此同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即是調整為1280元/月。
從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和異地務工人員均可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金申領。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均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根據深圳市勞動服務中心公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事指南》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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