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通知,全市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間,自4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由各區縣街(鄉)社保所發放改為由代發銀行統一發放,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次月17日后即可領取。
目前,失業保險待遇資金發放是經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最終由街(鄉)社保所發放給失業人員。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通知,自4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間和發放流程。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間有了新的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狀態。
此次調整統一了失業保險待遇資金的發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發放改為統一由市社保中心發放,將風險點由原來的300多個減少到1個,將失業管理系統與社會保險 五險系統實現互通互聯,從而降低了資金流失的風險。失業保險制度建立26年來由區縣和街道發放失業保險待遇的歷史至此終結。
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發銀行,將資金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戶中,實現了失業保險金的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可以在中、農、工、建等共13家代發銀行和郵政儲蓄所中自選一家辦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新流程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申領和發放等關鍵崗位均采取雙人雙崗復核制,即同一環節工作,必須兩個人在同一天分別進行操作后結果一致方可進入下一環節工作。以確保信息準確和資金安全。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該在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關系)后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及材料送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以便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此外,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
如果失業人員沒有按照要求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將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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