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有人提出建議引入“首違免罰”、建議自動繳款罰金減半、深圳不應提高處罰標準等建議。
深圳4名律師提出讓全國人大來審查《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合法性,市律協(xié)行政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洛川律師十分贊成。他說,深圳是經濟特區(qū),并不是“交通管理處罰特區(qū)”,處罰標準應該和北京、上海的標準一致,不應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等經濟因素而增長。
曾洛川認為,深圳原來的處罰標準已經不低了,現(xiàn)在能不能在不提高處罰標準的情況下,引入不嚴重違章行為可“首違免罰”、“自動繳款罰金減半”等舉措?但他還表示,類似闖紅燈這樣對人們生命財產可能造成較大傷害的嚴重違章行為,則不能實行“首違免罰”,這樣才能體現(xiàn)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市律協(xié)金融保險法律委員會委員范秀玲律師質疑:征求意見稿中,深圳特區(qū)內外處罰標準落差巨大,特區(qū)內闖紅燈罰1000元,而特區(qū)外200元。但實際上寶安、龍崗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占全市的七成以上,這不僅使得駕車人心理不平衡,而且真的能達到改善整體交通現(xiàn)狀的目的嗎?
市律協(xié)民事法律委員會委員趙德寶律師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社會服務令實際實施起來復雜,要涉及很多具體的問題。比如讓違章者去維持交通秩序,不能說讓他立即上崗去亂維持,還要進行教育培訓,而實際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他提出,不管這一做法是借鑒新加坡也好,香港也好,都不能“光著膀子去穿西服”,要考慮深圳的具體實際和社會發(fā)展水平。
市律協(xié)行政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安元律師則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國內立法的“一大突破”,與國際接軌。不管效果怎么樣,都值得去嘗試。
2010年8月1日,被譽為深圳史上最嚴交規(guī)的《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條例》頒布實施。其中,兩年內無違章,首次違法可免罰成為條例的一大亮點。根據原規(guī)定,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經查證屬實后給予警告,免予罰款處罰。這三個條件分別包括,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500元以下。
去年7月31日,“首違免罰”的兩年豁免期限屆滿,但執(zhí)行中卻遭遇尷尬。不久前,市民劉先生因一單違法停車前往口岸交警大隊咨詢,其在過去兩年中沒有交通違法記錄,且符合“首違免罰”的三個構成要件,申請豁免。但是他卻被告知,暫未收到通知,也不清楚操作細則。
在日前結束的深圳“兩會”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副主任劉曙光透露了“首違免罰”未大面積實施的緣由。劉曙光表示,條例設計之初考慮得并不是很細,沒有預計到執(zhí)行中的問題。兩年沒違章免罰一次,是指車還是指人,因為無法確定,因此沒法兌現(xiàn)。比如,有駕駛員從其他地方拿個駕照,說兩年沒有違章,要求對車輛在深的違法行為進行免罰,導致該條款無法操作。
目前對于違法記錄的表述存在駕駛員違法記錄和車輛違法記錄兩種表述,因此,劉曙光所列舉的情形會導致這樣的情況產生:如果一個深圳的駕駛員在深圳存在多宗交通違法,但其可以找到另外一個在深圳兩年內都沒有違法行為的駕駛員來代替其處理交通違法。雖然技術上交警部門可以調取違法記錄的證據資料,但是這仍會產生諸如“賣分黨”一樣的職業(yè),即替人處理違法記錄的情況發(fā)生。基于此,深圳并未在新條例實施兩年后,高調宣傳“首違免罰”的規(guī)定。
根據最新表述,“首違免罰”較過去的規(guī)定有了兩個細微的變化。除了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僅是被處以罰款,且在500元以下外,對于24個月內在深圳無交通違法記錄的條件中,增加了“該機動車”的表述。另外,新增了“機動車注冊或者變更登記后已滿24個月”這一條件。市交警局法制科科長李廣群介紹,交警部門正在制定相關的操作指引。一旦推出,“首違免罰”將正式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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