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晚9時30分左右,衢州市區荷花四路西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轎車撞到路邊的人后,又撞上了停在路邊的車。肇事車并沒有停下,而是選擇了倒車,從受傷女子身上碾壓過去,加速離去。傷者暫時沒有生命危險,但是身上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在荷花四路499號門口,一輛三菱車停在一盞路燈下,突然一聲巨響,三菱車主停在門口的車被一輛自西向東行駛的車撞了。
拉著手剎停在路邊的三菱車被撞擊力推了大約六七米,當時靠在引擎蓋上的女子首當其沖被撞了。接下來,肇事車輛做出了讓所有人咂舌的舉動。三菱車主說,當時他走出去想讓肇事車停下來,對方開始倒車逃走,又將被撞女子碾壓。
在馬路對面的小超市內,也有人看見了肇事車碾人逃逸的過程。“他先倒車,然后加速逃走,直接壓過那個女人。”
很明顯,肇事車輛撞人后逃逸,該行為已屬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呢?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罪有什么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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