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我在外潛逃10多年,對死者家屬不聞不問,如今經過大家調解,對方竟然能諒解我,我真是覺得無地自容。”日前,潛逃13年的交通肇事人胡某在交警部門投案時如是說。
1999年2月11日,胡某駕駛無牌東風大貨車行至浠水縣浠散線六神港路段時,因駕車處置不當,與迎面李某駕駛的農用車碰撞,李某當場死亡,而胡某則右腿負傷棄車逃逸。
此后,浠水縣交警大隊多次聯合黃石市西塞山區公安分局及胡某住所地的社區等多部門實施勸導和抓捕未果。在“清網行動”中,浠水交警一方面與黃石市西塞山區公安分局交警、刑偵等多部門聯合,了解胡某動向,并輪番給胡某家屬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積極配合浠水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先期調解,取得死者李某家屬對胡某的諒解,并達成賠償協議書,堅定了胡某自首的決心。
終于,在外藏匿了13年的胡某在家人及住所地社區干部陪同下,一瘸一拐地走進黃石市西塞山區公安分局投案自首。胡某稱:“當年車禍中右腿負傷,逃逸后又東躲西藏,延誤治療時間,這也算是一種報應吧。”
由此可見,肇事逃逸最終是害人害己,具體來說其危害在于: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傷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無法得到相應賠償,進而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第三,嚴重損壞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對廣大交通參與者造成一種潛在的威脅。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處罰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了解,逃逸原因主要是害怕承擔事故后所會面臨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主觀上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擔治療和賠償費用。客觀上為駕駛狀態系違法,其中包括無證、酒后、駕駛證被吊扣,或是車輛存在手續不合法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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