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交警第六大隊民警經過縝密調查、全面走訪,在事發后7小時內,迅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件。
前天早晨,正在值班的民警劉亞濤、譚斌忽然收到電話,報警人稱在西二環與新保滿路交叉口附近,發現一名老者橫躺在地,一旁翻倒著三輪車,懷疑是交通事故。兩人火速出警來到現場,發現該老者已經身亡,現場僅僅遺留有肇事車輛的一些車身殘片、玻璃碎片。
在現場,民警推測死者是在凌晨4時左右死亡,且身份不詳。死者為一名男性老者,年齡為60-65歲之間,身穿綠色長褂、黑色長褲和布鞋,頭發較短,體型較瘦。
經過多方排查,事故組確定了肇事車輛,根據車輛信息找到車主,可又是“一波三折”,原來這輛車早在兩個月之前,原車主已經轉讓,隨即民警又找到現有車主,可哪知現有車主將車子借給了別人使用,民警順藤摸瓜,掌握到這起事故的肇事司機是王某。
民警找到了王某的家屬, 向其講明利害關系和相關法律、法規,勸其規勸王某投案自首。迫于多方面的壓力,肇事嫌疑人王某到交警第六大隊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明知道肇事逃逸屬于違法行為,并還有可能受到嚴重的處罰,為何還是會有人以身犯險呢?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發生,主觀方面的原因具有主導作用,直接導致行為的發生。
1、法制觀念淡薄
法制觀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體對于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了解、不清楚,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后,不知所措。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為會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節,甚至有的駕駛員認為逃逸行為只是道德行為,與違不違法無關。而同車人慫恿與縱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對相關法律規范的不了解、不清楚。在這樣一個法律觀念淡薄的氛圍中,如何能夠起到法律法規應有的震懾作用。
2、職業道德水準低下
很多人無視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積極主 動地搶救受害者,保護現場,報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計地為自己考慮,故意駕車逃離現場,甚至為了逃脫罪責,采取破壞現場,將受害人移離現場故意殺害。這不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
3、逃逸心理錯綜復雜
發生交通肇事特別是嚴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責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幾種心態,促成了肇事逃逸的發生。一是畏懼心理。怕承擔嚴重民事賠償責任,怕受刑事 處罰,怕影響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僥幸心理。出事后見傷者昏迷,失去知覺,除死傷者外再無他人,死無對證,硬著頭皮駕車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發生后,傷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時搶救有生命危險,自己將傷者運送醫院后,謊稱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機脫身而去,這種人內心尚有同情傷者,不愿造成更加嚴重后果的一面,又有不愿負責賠償的一面,處于矛盾心態。這種不良的心理狀態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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