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房也能套取公積金?廣州一事業單位編制的城管隊員陸某強輕信網上套取公積金中介的伎倆,伙同女朋友辦理了假身份證、假結婚證去銀行提取公積金,被銀行工作人員當場識破,結果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陸某強和女友高某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受審,兩人均被判處拘役。
今年32歲的陸某強案發前是廣州市天河區城管分局一名隊員。據陸某強供述,在今年2月份時,其在網上搜索“公積金提取”時,發現一些網頁顯示不購房也可提取公積金,便聯系到一名中介陳某,對方提出只要提供身份證、公積金等相關信息,便可提取公積金。
陸某強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信息,并與女友高某去石牌東路一照相館拍攝了兩寸紅底照片,并將照片電子版發送給中介。雙方約定提取成功后,中介方收取8%——15%的手續費。收到相關材料后,中介陳某告知陸某強會由羅某聯系他,辦理公積金提取事宜。
隨后,今年2月23日,中介方羅某聯系被告人陸某強。2月25日當天,陸某強與高某二人一起去越秀區東風東路某銀行,在銀行旁見到羅某,該男子交給陸某強和高某一張假的身份證(照片為高某,身份證信息為冒用何某某的真實信息)、陸某強與何某某的假結婚證、何某某的房產證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但辦理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女方何某某身份證等證件有問題,陸某強便借口去核實證件真偽,與高某逃離銀行現場。
因提取公積金未能成功,陸某強又與中介陳某聯系,中介聲稱其中可能有誤會,“百分百成功”,建議陸某強過段時間換家銀行再提取公積金。
陸某強于2013年3月8日如法炮制,到越秀區廣衛路某銀行網點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銀行工作人員發現結婚證、身份證均有可疑,便與房產證上所登記的房主何某某(即被冒用身份的女子)聯系,何某某當即向警方報案稱身份被他人冒用。
原以為公積金是自己的錢,偽造一些證件把它取出來不會是什么大問題,如今想來真是“大錯特錯”。庭上,陸某強坦白認罪,后悔不已。高某則更覺得委屈。庭上,高某聲音很小,面對檢察官和法官的提問,她有些恍惚,不知道如何回答,忍不住一次又一次低泣。
越秀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強、高某偽造居民身份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判處陸某強拘役五個月,判高某拘役四個月十五天。
其實,長期以來,通過各種手段違法套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現象一直存在。其中采取偽造公文、證件、印章手段而觸犯刑法的案件,近期在廣州越秀區大幅增加。
2012年廣州越秀區沒有此類案件立案偵查。而今年僅3月~7月,越秀區檢察院就受理了30件偽造資料套取公積金案。經調查,在案件數量飆升的背后,監管機構對偽造資料的鑒定難是讓犯罪有機可乘的主要原因。辦案檢察官建議,監管機構建立聯網查詢系統,以加強辨別申請資料真偽的能力。
那么,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有什么處罰呢?1、向單位通報,并繳回其支取額,并將其行為記入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2、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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