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京津地區普降暴雨,暴雨過后,不少房屋出現漏水問題。業主們在修理房屋時遇到了種種難題,感嘆維權困難。建筑質量責任制度的完善、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監管等再次成為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然而出現這些問題后,除了對開發商、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監管外,還有誰能為我們的損失買單呢?
市民呂先生是個未雨綢繆的人,他除了自己的養老險、重疾險和投資型壽險外,還為自己的房屋也上了保險,也就是房屋保險。
房屋保險屬家庭財產保險范疇,主要保障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房屋保險一般由屋主或住戶投保,保險費率為0.1-0.2%,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房地產的風險主要來自于財產、責任、人身等方面,因此房地產保險的種類主要包括這些方面的內容。在我國,房地產保險品種較多,整體上分為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重置價格保險、第一危險責任保險四種:
一、 定值保險
房屋的保險金額是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來確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場價值的漲跌而增減。若房屋遭受意外損壞,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的全額賠償;若只有部分損失,則按保險金額乘以損失成數賠償。例如:某房屋投保時雙方約定的保險估價為100萬元,遭受意外損壞時,房屋市價漲至120萬元(或跌為80萬元)。
A、若房屋全損--按保險額100萬元賠償;
B、若部分損失,損失量為七成--按70萬元(100萬元×70%)賠償。
二、 不定值保險
在這種保險中,保險合同上不約定保險標的實際價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金額,被保險的房屋發生意外損壞時按照市價來計算賠償。同上例
A、若房屋全損: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賠償100萬元;房屋市價跌至80萬元,賠償80萬元。
B、若房屋部分損失為七成:房屋市價漲為120萬元,實際損失為84萬元(120×70%),賠償70萬元(84×100/120);市價跌為80萬元,實際損失為56萬元(80×70%),賠償56萬元。
三、 重置價格保險
房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約定按房屋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申請將一幢舊房屋按相當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價值來保險,一旦房屋發生事故即可按重置價格獲得賠償。
四、 第一危險責任保險
這種保險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將房屋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金額來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不論保險金額與全部財產價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付。如房屋估價為100萬元,約定保額為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為20萬元,則保險人應按20萬元賠償。由于這種保險方式中在超過保險金額的第二部分房屋價值--第二保險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稱這種方式為"第一危險責任保險"。
這里再介紹一下一般投資大眾或工薪階層關心的與住房有關的保險:
房地產財產保險它屬于家財險的一種,投保人可以是團體、法人、自然人等,與居民有關的主要是商品住宅保險和自購公有住房保險。
商品住宅保險,為購買商品住宅的人提供的使其在所購住宅遇到意外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的險種。自購公房保險,是對居民因房改從而購買原租住的公房的險種。兩種保險的責任相同,都是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保險財產損毀以及為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搶救、保護等必要措施而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所保的財產只能是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和室內裝修材料等財產。保險期一般為一年,可續保。保險費由雙方按規定約定。
房地產責任保險在這里主要強調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保險,一般稱為房地產公眾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賠償責任。
房地產人身保險主要是指房屋被保險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傷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險種。
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它屬于房地產融資保險的一種,是為了保障貸款安全而由借款人作相關投保的一種房地產保險。
一是保障范圍不同。房屋保險的保障范圍是房屋的建筑結構;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是室內財產,包括裝修、家具、衣物等。
二是,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不同。房屋的建筑結構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火災、爆炸以及在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等; 家庭財產除房屋建筑結構面臨的風險外,還存在很大的盜搶風險、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財產損失和賠償責任等風險,購買家庭財產保險的保戶一般附加盜搶險和水管爆裂險。
三是賠償處理不同。房屋保險的保險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家財險一般不適用比例分攤,保險損失發生后,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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