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義務教育的普及以及農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商業保險在農村的普及率快速提高,但是,由于保險業務專業性強、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操作不規范等原因,保險合同糾紛也隨之增多。以河南省桐柏縣法院為例,2009年受理此類案件15件,2010年受理39件,2011年受理89件,平均每年增幅為1。2倍。筆者隨機抽取100件案卷進行了調研,分析特點、成因、找出對策。
一、農村商業保險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機制不健全。保險代理人對保險公司是一種委托與代理關系,保險業務代理手續費是其主要收入來源,由于收入不穩定,保險代理人的流動性快,所以保險代理人的從業門檻要求非常低,直接導致保險代理人的素質參差不齊,甚至部分保險代理人是對保險知識知之甚少的農村婦女,僅因頭腦活絡、能言善辯經過簡單培訓后就得以上崗,法制觀念的淡薄使其代理行為存在不少違法違規行為,為日后發糾紛留下種種隱患。
第二,農民保險知識匱乏。農民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險知識,或者盲目聽從保險代理人的介紹,易對保險合同條款和可獲得的保險利益產生誤解導致糾紛發生,或者沒有按時交保險費、對續保通知書不以為然,導致保商業保險合同失效。
第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締結、履行商業保險合同過程中,就履行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缺乏誠信。投保人不誠信,突出表現為在人身保險中瞞報病情,保險人則表現為夸大保險功能,對免責條款卻輕描淡寫或是進行回避。
二、農村商業保險合同糾紛特點
一是保險類型集中度比較高,主要為養老保險、獨生子女類保險和外出務工人員意外險;二是過錯認定難度高,當事人就關鍵事實各執一詞,但又難以提供有效證據,導致過錯認定難;三是投保人勝訴率低,投保人對專業性強、內容繁雜的保險條款缺乏研究,又缺乏證據保存意識;四是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比例低,保險公司為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賠償先例,往往不愿調解或者和解。
三、建議和對策
大力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應大力宣傳、普及保險知識,不斷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和保險知識,進而使農民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選擇合適險種,選擇服務好、有信譽的保險公司,選擇誠實信用的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前還能夠仔細研讀保險條款,尤其應關注保險責任、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義務等重要保險條款,向保險代理人詳細咨詢的同時注意留存證據和相關保險資料。
保險公司應努力提高服務品質。近幾年,農民的人均收入水平不斷增長,而保險在農村幾乎是"處女地",這無疑給商業保險進入農村市場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針對目前農村保險市場的現狀,保險公司應使商業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明確化、規范化、通俗化,還可準備險種簡介、保險建議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和續保提醒書等材料,使農民"明明白白買保險"。另外,保險公司應在鄉鎮、村落設立多個固定網點,可以使農民直接到保險公司咨詢保險事宜,取消保險代理人代收保險費、初核投保單的權力。
建立多元解決糾紛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及其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應加強調解,法院與仲裁部門緊密銜接,形成多元化解決商業保險合同糾紛的機制。與此同時,法院應加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對典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進行法制宣傳,通過訴訟促進保險行業規范操作,減少糾紛發生。
總之,農村商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補充,可以發揮穩定社會、服務廣大農民的重要功能,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型農村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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