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將從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本次調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收入標準、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以及城鎮職工醫保、小城鎮醫保封頂線。
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仍為全國最高
從2013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450元調整到1620元,增加1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2.5元調整到14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資制度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為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除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未作調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是第20次調整。調整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仍為全國最高。
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這次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在方案擬訂過程中,充分聽取了企業和勞動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既關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科學、合理。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將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是本市連續第7年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目前分為三檔。調整后,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每檔增加130元,分別提高到885元/月、940元/月、99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鎮"低保"標準10元左右確定托底標準。
調整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收入及有關就業補助標準
為提高本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對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月收入標準作適當調整。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項目從業人員在現有收入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達到1740元/月。其他社區“四保”等公益性崗位收入標準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作相應調整。
此外,為促進青年、協保人員、大齡失業人員就業,近年來本市陸續出臺了青年職業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等政策,補貼標準分別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50%、50%。隨著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青年職業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將相應從1160元/月提高到1296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都將從725元/月提高到810元/月。
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本市將從4月1日開始,對201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
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32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31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28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將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醫保最高支付限額調至34萬元
今年4月1日,本市醫保進入2013醫保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經市政府決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小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簡稱“封頂線”)從28萬元提高到34萬元,“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仍可報銷80%。
此外,2013醫保年度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12醫保年度標準執行。參保人員的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將于4月1日計入,個人繳費部分按實際繳費金額計入,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部分的標準也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12醫保年度標準執行。本市小城鎮醫療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和住院起付標準參照上述精神,均維持2012醫保年度標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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